標題: [文化] 古代中國守喪習俗
白衣夫人 (陸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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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 02:53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古代中國守喪習俗
中國古代守喪之製述論

  (原文載於王立民主編:《中國法律與社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來源:轉自法史網


  發表時間:2010-6-1


  守喪,本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於死者的哀掉之情的一種習俗。 以道德乃至法律的手段強制人們遵行等級化的守喪之製,則是中國古代所特有的。 二千多年來,封建統治階級對守喪之製的宣傳、提倡、褒揚和表旌一直不遺餘力,其目的就在於利用封建愚孝思想去麻痺人們的靈魂,以取得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 古人云:“忠臣出孝子之門”,就是這個道理。 通過守喪之製發展演變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封建統治是怎樣從習俗到禮教,從禮教到道德規範,再從道德規範到法律規範,一步步加強其精神紡治的。

  一、先秦時期——從習俗到禮教

  守喪習俗始於何時?似已無從深考。 大概自原始社會以來就有了這種習俗。 最初的守喪習俗一般是指從人死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及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乎平時的行為。 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心情之沉痛,又因人、因時、因民族、因地區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學派的先驅們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

  儒家主張以孝治天下,視孝道為齊家、立國之本,為使孝悌之情有始有終,因此對生、死二事,同樣重視,所謂“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1] 儒家認為喪事的內容主要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禮,即喪葬之禮儀;二是哀,即在喪期內對死去的家人或親屬所表現出的哀戚之情。 禮與哀兩者,儒家認為應以後者為重。 《禮記.少儀》雲:“喪事主哀。”孔子甚至說:“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 [2]

  儒家不僅認為喪事中應以哀為主,而且認為哀戚之情應有統一的標準,這種標準大致可以體現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幾個方面。 以居父母喪為例:守喪期間不能洗澡,形容憔悴,面色發黑,這就是哀發於容體;哭喪不能從從容容地拖長尾聲,而要哭得氣都回不過來,這是哀發於聲音;言辭不加以文飾,與喪事無關之事一律不談,盡可能沉默,這是哀發於言語;居喪頭三天粒米不進,三天后喝粥,三月後可吃粗食,一年可進菜果,二十五月喪期之內不能飲酒食肉,這是哀發於飲食;喪期內要穿特製的粗麻布喪服,這是哀發於衣服;要單獨居住在草棚之內,以草為床,以木為枕,這是哀發於居處。 [3] 不僅如此,凡一切縱情喜慶之事均應杜絕,因此喪期內不許婚嫁,夫妻不能同房, [4] 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5],等等。 同時,根據喪服的親疏遠近,守喪的行為也應表現出相應的等級,關係越是疏遠,對守喪期間的行為節制也就越少,反之,節制就越多。 守喪習俗經過儒家的這樣一番改造,對守喪期間的行為加以標準化、系統化與等級化,於是就演變成為一種禮教制度,即守喪之製。

  上述守喪期間的哀戚標準也稱之謂“度”,無故而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叫做“不度”,不度之人向為儒家所深惡痛絕,並被認為是禍亂的根源。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雲:“居喪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是謂不度。不度之人,鮮不為患。”但是儒家也不贊成因哀戚過度而導致傷身的行為。 所以《禮記.雜記》雲:“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所以雖然哀發於飲食,三天以後也一定要吃東西;雖然孝子的悲哀沒有止境,喪期滿後也應該一切恢復正常。 為了防止守喪傷身,對某些禮教規定也作了通融。 如《禮記.曲禮》主張:守喪期間如果頭上、身上有潰瘍或創傷也可以洗澡,年紀大了也不必搬到劃棚去住,病弱體虛與老邁之人也可以飲酒食肉來補養身體。

  由於先秦時期百家爭鳴,學派紛呈,儒家思想尚未成為統治思想,所以守喪之製對於儒者以外的人士並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一部《左傳》,明確記載實行守喪之製的僅襄公十七年一例:“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經帶、杖、菅履,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戰國時期孟子曾想勸滕文公為滕定公守喪三年,遭到百官的一致反對“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結果也未實行。 [6] 守喪之製在先秦時期不僅推行不開,而且還經常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抨擊最力者當數墨家,這只要看看《墨子》的《非儒》、《節葬》兩篇就清楚了。 所以連後世“尊古”的儒士們也不得不承認,他們的前輩在先秦時期推行守喪之製成績並不顯著。

  二、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從禮教向法律的過渡

  自秦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以來,守喪之製也開始作為強制性規範出現,開始了從禮教向法律的過渡。

  因喪事之對像不同,守喪之製也可分為兩類:帝、後之喪,稱之國卹,或稱國喪、大喪;父母親屬之喪,稱之家喪。 作為強制性規範,國卹中的守喪之製始於秦之統一,家喪中的守喪之製始於漢武帝,前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尊崇皇權,後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宏揚孝道。

  國恤的守喪之製,從秦代以來,即以法令的形式明文規定。 《晉書.禮志》雲:“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禮教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秦及漢初以天下一律為天子守喪三年,所以說是“率意而行”。 三年之內令天下皆為天子戴重孝,並不准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大現實,所以《晉書》雲“制不稱情”。 漢文帝意識到“其製不可久行”,因此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毋禁娶婦嫁女襟祠祀飲酒食肉者。”規定朝延大臣及內宮也僅行喪三十六日。 [7] 與禮教規定相比,以三日易三月,以三十六日易三十六月(三年),所以後世稱為“以日易月”。 三日過後,除朝廷外,天下活動一切不禁。 此制一出,歷代相沿,少有變更。 [8]

  相對國卹而言,家喪的守喪之製的演變就要緩慢、複雜得多,整個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直處在從禮教規範向法律規範的過渡時期。

  西漢武帝以後,儒學確立了獨尊的地位,成為封建統治階級治國的基本理論,中國社會的倫理本位、家國一體的特徵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各種禮教制度也就相繼得到封建統治者的確認,並在相應的範圍內起到其規範作用。 守喪之製在漢魏六朝的影響,主要限於貴族統治階級。 因為“禮以坊民”,首先要求封建統治者以身作則,然後以他們的行動和說教去影響普通民眾。 在統治階級內部,也需要從最高層做起,使上行下效,禮的精神才能得到真正的發揚。 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所以漢魏六朝時守喪之製的推行採取了自上而下的方式。

  自漢武帝始,家喪的守喪之製作為強制性的道德規範,其第一個禁約對象就是王室諸侯,違制者要受到嚴厲的處罰。 例如武帝元鼎元年(前116),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由於在為母(館陶長公主,即文帝長劉嫖)服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服罪自殺。 [9] 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景帝孫)也因在為父憲王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被其庶兄劉棁告發,廢徙房陵。 [10] 東漢安帝元初五年(118),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被削中丘縣封地。 [11] 劉賀被廢一事更為著名:漢昭帝死後無嗣,大將軍霍光等迎立昌邑王劉賀即皇帝位,但劉賀即位不滿一月就被廢黜,主要罪狀就是違背守喪之製,“居喪亡悲哀之心”:其一,居喪作樂,昭帝的靈柩還在前殿放著,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其二,居喪飲酒食肉,常私下買豬肉狗肉吃,並且與隨從的昌邑官員偷吃祭靈用的供牲與美酒;其三,居喪姦淫,即位僅二十七天就與宮女蒙等淫亂。 [12]

  兩漢時期,官僚士大夫尚未受到守喪之製的約束。 趙翼指出:兩漢“無服喪定例”,大臣為父母守喪,“行不行聽人自便”。 [13] 所以開始時只有儒生為父母守喪,如武帝時公孫弘為後母,成帝時薛修為後母,哀帝時原涉為父、劉茂為母等。 東漢時期,由於統治者的大力提倡與褒獎,為父母守喪已成為官僚士大夫中的普遍風氣,甚至還有為期親(祖父母、叔伯父母、妻、兄弟姐妹、侄、公婆等)守喪,為師長、朋友守喪者。 但對不守喪者也並不給予處罰,守喪之製只是非強制性的道德規範。 魏晉之際仍然如此,當時名士中對儒家的守喪之製不屑一顧的也不乏其人。 如著名的“竹林七賢”之一阮籍,“性至孝而不拘禮”,居母喪時,對前來員喪的世俗儒生一概白眼相待,而稽康提酒挾琴前往員唁,阮籍大悅,乃見青眼。 其母將葬,阮籍又“食一蒸肫,飲二斗酒”,臨到訣別,卻“舉聲一號,吐血數升”。 同為“竹林七賢”之一的阮籍之侄阮咸,也是任達不拘之人,“居母喪,縱情越禮”。 [14]

  兩晉時期,禮學的研究日趨精緻。 晉武帝司馬炎率先為其父司馬懿守三年喪, [15] 群臣仿效,守喪之製逐漸成為官僚士大夫的強制性道德規範。 不僅父母喪,而且期親喪也包括在內。 如東晉元帝時,太子文學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顏含在叔父喪嫁女,均為丞相司直劉隗奏劾,因為晉元帝打了圓場,才未處罰。 廬江太守梁龕居妻喪,請丞相長史週覬等三十餘人宴會奏伎,也為劉隗所劾,結果梁龕被免官削候爵,週覬等人被奪俸一月。 [16] 但是權勢顯要之人也可稍有些例外,如東晉中期的權臣謝安為兄弟“期喪不廢樂”,“衣冠效之,遂以成俗”。 [17]

  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家喪的守喪之製也有部分向法律轉化的趨勢。 主要表現有二:其一,禁止守喪求仕。 《漢書.揚雄轉》注引應劭曰:“漢律以不為親行三年服者不得選舉。”這條律文中含有兩層意思,一是為父母服喪期間不得參與徵辟選舉,二是不為父母服喪者取消今後徵辟選舉資格。 此條漢律大概頒行於東漢安帝時鄧太后秉政期間,從其處罰手段看,屬於行政法規範。 至北朝則發展為刑事法規範,《通典》卷一百引《北魏律.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承求仕,五歲刑。”基二,禁止守喪婚嫁。 《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引董仲舒斷獄例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如果說這條漢律僅針對婦女而言,那末至遲到十六國時還有全面禁止守喪婚嫁的法令。 《晉書.載記五》記石勒趙王元年(319)曾“下書禁國人在喪婚娶”。

  概而言之,家喪的守喪之製自漢武帝后首先成為王室諸侯的強制性道德規範;西漢末或東漢初時逐漸成為官僚士大夫們普遍奉行的道德規範,但並不帶強制性;兩晉時期守喪之製成為官僚士大夫必須遵行的強制性道德規範。 作為強制性道德規範,其懲治手段主要是行政處罰。 同時守喪之製的某些規定在兩漢魏晉南北朝時已逐步向法律規範過渡,其處罰手段前期主要為行政手段,後期轉向刑事手段。 這一系列轉折與變化為唐以後守喪之製的全面法律化打下了基礎。

  三、唐宋元明清——全面法律化時期

  唐代繼隋之統一,建立了一個強大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國家。 隨著封建政治經濟的高度發展,唐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也達到了空前完備的地步。 在兩漢魏晉南北朝禮法結合的基礎上,唐初統治者主張“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18],法律的製定必須以德禮為依據,“一準乎禮” ,由此大量禮教內容滲透入法律。 守喪之製在《唐律》中也被系統完整地加以確認,開始了守喪之製的全面法律化時期。

  根據唐宋法律所載,違犯守喪之製的犯罪主要包括下列九種,對違犯者均以刑事手段加以處罰:

  1. 匿喪。 凡得知五服內親屬死亡的消息,應立即舉哀。 聞喪而故意不舉哀者,稱為“匿喪”,也稱“聞喪不舉”。 此罪在違犯守喪之製罪中處刑最重;最高刑為聞父母夫喪匿不舉哀,流二千里;最低刑為聞緦麻卑幼親喪匿不舉哀,笞四十。 [19] 《宋史.胡寅傳》記:“右正言章夏劾寅不持本生母服,謫新州安置。”

  2. 居喪釋服從吉。 指居喪期間脫下喪服而穿上吉慶之服。 凡居五服以內親喪釋服從吉,均有處罰。 最高刑為居父母、夫喪釋服從吉,徒三年;最低刑為居緦麻卑幼親喪釋服從吉,笞三十。 [20]

  3. 居喪作樂、雜戲。 作樂,指金石、絲竹、笙歌、鼓舞之類,無論自身作樂或遣人作樂,性質相同。 雜戲,指樗蒲、雙陸、彈棋、象博等棋牌類游戲。 凡居父母、夫喪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使路遇奏樂而遂聽者,也要杖一百。 凡居五服親喪作樂,均要處罰,量刑類同於“居喪釋服從吉”罪。 [21]

  4、居喪嫁娶。 包括居喪期間身自嫁娶、為人主婚、為人媒合三類情況。 凡身自嫁娶者,居父母、夫喪徒三年,居期親喪杖一百,知其居父母、夫喪而仍與之完婚之家的家長也要杖一百。 凡為人主婚者,居父母、夫喪杖八十以上。 凡為人媒合者,居父母、夫喪笞四十以上。 [22]

  5. 居喪參預吉席。 指居喪期間遇逢禮宴之席而參預其中者。 凡居父母、夫喪參預吉席者,杖一百。 [23] 實際處罰可能要重得多,如唐憲宗元和十二年(817),駙馬都尉於季友“坐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宴飲”,結果於季友被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劉師服也被笞四十、配流連州。 [24]

  6. 居父母喪生子。 指所生子女是在二十七月喪期內懷胎者。 如果喪前懷胎,喪內所生,不屬此罪;如果喪後所生,但據推算是喪內懷胎者,則準依此罪,處徒刑一年。 [25]

  7. 居父母喪別籍異財。 指居父母喪期間兄弟分戶或分財產,處徒刑一年。 但如父母生前同意則不屬此罪。 [26]

  8. 居父母喪求仕。 指居父母喪期間參加科舉考試或求取官職。 在居父母喪二十七月喪期中,二十五月內為正喪(即大祥之內,須著喪服),這期間求仕,稱“釋服求仕”,比照“釋服從吉”罪處徒刑三年。 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求仕,因制未除,稱“冒哀求仕”,處徒刑一年。 [27] 律中此罪僅適用於居父母喪,但實際的禁止範圍更為廣泛。 如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郭楨冒期親喪(一說緦麻親喪)赴舉,在崇政殿殿試時被同輩告發,詔付御史台問罪。 [28] 南宋王栐《燕翼詒謀錄》卷四也曾提到宋代舊制,居期親喪百日內是不准參與選試的。

  9. 父母死詐言馀喪不解官。 魏晉以來製度,凡官吏父母死皆應解除官職服喪三年。 唐宋律規定,父母死而詐稱期親喪,以圖逃避解官者,處徒刑二年半。 [29]

  唐代以來守喪之製不僅全面入律,而且其相當條款被列入封建統治者認為對專制統治威脅最大的“十惡”罪中。 如《唐律.名例律》規定,“十惡”之七“不孝”罪的主要內容中包括:“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十惡”之九“不義”條的主要內容中包括:“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凡犯這些罪,遇大赦也不得減免,貴族官僚也不得享受各種法定減免特權。

  守喪之製雖在唐以後的歷代法律中加以規定,甚至入於“十惡”大罪,但從實際司法效果來看,其主要的禁約對象仍然是貴族官僚,極少見有懲治平民百姓之不遵守喪法律者。 因為守喪之製雖屬禮教精粹,但畢竟不是封建專制統治的直接利益所在,而且民間習俗之演變,也非法律力量所能禁止得住的。 所以民間在守喪行為上的非禮非法化傾向層出不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新唐書.韋挺傳》雲:“又閭里細人,每有重喪,……既葬,鄰伍會集,相與酣醉,名曰'出孝'。”到了宋代,連士大夫也常常置守喪之法於不顧。 司馬光《書儀》卷六注云:“今之士大夫居喪,食肉飲酒,無異平日。又相從宴集,靦然無愧,人亦恬不為怪。……乃至鄙野之人,或初喪未斂,親賓則賚饌酒往勞之,主人亦自備酒饌,相與飲啜,醉飽連日,及葬亦如之。甚者初喪作樂以娛屍,及殯葬則以樂導輛車,而號哭隨之。亦有乘喪即嫁娶者。”幾乎已形成了一種風氣。 元代出現這類情況當然就更不足為奇了。 顧炎武《日知錄之馀》卷四引《明太祖實錄》雲:“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肴厚薄,無哀戚之情。”

  明初在製訂法律時,正是考慮到守喪之法的實際執行情況,試圖在法律上作某種調整。 這就導致《大明集》中有關守喪之製條文的較大修改,主要可概括為四個方面:

  其一,刪除舊條。 明初在修《孝慈錄》時,朱元璋就認為:“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 [30] 後修《大明律》時便刪除了“居喪生子”條。

  其二,增置新條。 由於唐以來崇尚佛、道的影響,民間喪事請和尚、道士做佛事、道場的甚為普遍,封建道學家們當然認為這與禮教中喪事主哀、守喪廢樂的精神直接相違背,因此宋初已有禁止設齋作醮的詔令。 [31] 《大明律.禮律》中正式增置一條律文:“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其三,壓縮涉及的親屬範圍。 唐宋律中匿喪、居喪釋服從吉、居喪作樂等罪所涉及的親屬包括九族五服的範圍,《大明律》均僅限於父母夫和期親尊長的範圍。

  其四,減輕量刑幅度。 《大明律》對守喪違律罪的處罰均為較唐宋律為輕,各罪的減刑幅度大致在二至七等之間。 最高刑為匿父母夫喪,徒一年加杖六十。

  清代製定的《大清律例》中有關守喪之製的條文與《大明律》同。 但明清時期法律條文的修改並未使情況有所轉變。 由於明清商業經濟發展的影響,社會的習俗風氣更為自由化,守喪行為上的違禮違律現像也隨處可見。 法律規定既已較前代鬆馳,司法上往往也就更為放縱。 明代民間初喪或出殯,就經常有“扮戲唱詞,名為伴喪,修齋設醮,鼓樂前導,及設葷酣飲”的現象。 [32] 清康熙二十二年左都御史徐元文奏疏中也提到:近來士大夫中居喪婚取、喪中聽樂、匿喪戀職、吉服遊玩等現象,比比皆是,希望能嚴行申飭。 [33] 難怪崔東壁感嘆道:近世的居喪,只不過是穿穿喪服而已。 遇期親、大功親之喪,幾乎和常人沒有什麼區別,飲食、居處、宴會、慶賀、看戲等一切如常。 只有父母之喪,偶然有一二個像點樣子。 如果真有三年不飲酒吃肉、不與妻妾同房的,就要書之史冊,以為美談了。 這樣看來,“此等事至近代已為絕無僅有之事。甚矣,風俗之日蔽也”。 [34] 這簡直有點輓歌的味道了。

  四、餘論

  商鞅曾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上。” [35] 中國古代的守喪之製之所以在法律的強制力下仍不能得到普遍的實施,除了與民俗相背的因素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自上犯之”。 《禮記.中庸》雲:“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但自漢文帝遺詔“以日易月”之後,天子為父母守喪由三年改為三十六日,唐玄宗後又改為二十七日。 可見不遵守喪之製實自天子始。

  守喪之製無論作為強制性道德規範還是法律規範,其主要的禁約對像都是貴族官僚,但貴族官僚也自有其既不違法又逃避守喪的兩全之策。 儒家經典中就有“金革奪喪”之說,是指在戰爭等緊急情況下因急於王事,父母死可以不解官居喪。 [36] 兩漢時期沒有服喪規定,但受禮教影響,也有官員父母死主動請求解官服喪的,皇帝為了成全臣下的名節,自然要同意請求,同時為了不使臣下受三年守喪之苦,作為一種恩惠,往往在三月既葬後藉口國家需要,下詔“奪喪”,也不管有無戰爭。 於是慢慢就形成一種規矩,叫做“奪情起復”。 唐代以後,父母死解官服喪成為一種法律義務,於是竟至有生怕皇帝忘了“奪情”或嫌“奪情”太慢而申請“起復”的。 宋代初年干脆下詔:“凡父亡兄沒,起復須經百日。” [37] 這樣雖然限制了過早起復,但也使百日起復成了一種定制。 明清兩代對“起復”雖有所限制,但武職官員是法定可以不服三年喪的, [38] 文職官員中重臣也多可“起復”,限制的只是中小官吏。 這樣情況下,能不顧皇帝下詔“奪喪”仍堅持服滿三年的官員就更是鳳毛麟角了。 據清人徐乾學統計,從西漢到明末,史誌中記載的總共不滿三十人。 [39]

  封建上層統治者對守喪之製的態度虛偽如此,又如何去禁約下級官吏與庶民百姓? 所以官府對這類違律案件大凡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並不主動干預。 何況法律上又有“親屬相隱”的原則,規定親屬之間有罪可相互隱匿,告發反而要受法律處分。 守喪行為本來也只是個人的事情,並不像其他犯罪會損害他人利益,所以外人愛管閒事而去告密的也並不多見。 這樣一來,法律中有關守喪之製的條文自然也就不免常常要流於空文了。

  法律條文雖往往形同虛設,但兩千年來封建統治階級對守喪之製的大力提倡,其對中國社會發展所造成的消極影響則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其所宣揚的封建愚孝思想,毒害了一代又一代人。 由愚孝而達於愚忠,維護封建統治秩序,這正是封建統治階級大力提倡守喪之製的目的。 《論語.學而》雲:“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舊唐書.孝友傳》也雲:“禮教之設,本於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由於封建愚孝思想的灌輸,培養出了一批批封建禮教的殉道者。 此類例子不勝枚舉,如唐初虢州人梁文貞父母皆卒,“結廬墓側,未嘗暫離。自是不言三十年,家人有所問,但畫字以對”。 [40] 北宋資州人支漸,年七十喪母,“每號慟,哭泣如雨,日食脫粟,不盥手洗足,所衣苴麻,碎爛不易,鬚髮蓬亂,久皆斷落”。 [41] 明初吳縣人顧琇父卒,“水漿不入口五日,不勝喪而死”。 明末桐城人夏子孝“父卒,廬墓,獨居荒山,身無完衣,形容槁瘁”。 [42] 清代杭州人汪憲“居父憂,食苴服糲,期不變制,遽以毀卒”。 [43] 儒家經典本不主張守喪過“度”,但後世對“哀毀過禮,毀瘠滅性”者唯恐表旌不及,正是從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最高目的出發的。

  其次,守喪之製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早在春秋時期,墨家就已指出過儒者的久喪之弊:“使王公大人行此,則必不能早朝,(治)五官六府,闢草木,實倉廩;使農夫行此,則必不能早出夜入,耕稼樹藝;使百工行此,則必不能修舟車,為器皿矣;使婦人行此,則必不能夙興夜寐,紡績織紝。” [44] 三年喪之弊尚且如此,何況還有守喪數十載之人呢。 《北史.孝行傳》記汲郡人徐孝肅母終,”“廬於墓所四十馀載,被發徒跣,遂以終身”。《清稗類鈔.孝友類》記嘉興人巢端明母歿,築室於墓,“三十七年跬步不離墓次”。能夠幾十年不勞作而吃白飯,首先要有富厚的家底。但這樣迂腐的孝子,對社會只是個寄生蟲,對家庭只是個敗家子,何益之有?唯一從中得益的,便是封建統治階級的精神統治。

  再次,由於封建統治階級對守喪之製的過分重視與強調,甚至將其作為品評人物、選拔官吏的基本標準,這就必然造就出大批的偽君子與沽名釣譽之徒,助長了社會的虛浮風氣。 歷代表旌的孝子中,大約有半數左右都與其守喪行為上的突出表現有關。 有了這樣的名聲,就取得了被推薦為官的重要資格(如漢以後的“舉孝廉”),還可以免徵徭役、賦稅。 有如此的實惠,就不難解釋封建社會中孝子輩出的現象了。 俗云:“舉孝廉,父別居”,就是對這類偽君子的絕妙諷刺。 東漢中期時,青州有個叫趙宣的平民,葬親後居墓道中守喪二十餘年,一時傳為美談,鄉邑稱孝,州郡禮請。 但新任太守陳蕃一查訪,原來趙宣的五個子女都是在守喪期間所生,於是怒而辦其罪。 [45] 歷代隱士中藉守喪而揚名,待價而沽之人也並不鮮見。 更有甚者,還有以此而掩竊國之心的。 如漢平帝崩,王莽擅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藉此舉而進一步提高其忠孝名聲,可是未幾即“居攝踐祚”,成了“攝皇帝”。 [46] 這些只是後來敗露的例子,而歷代借守喪以沽名釣譽、終未敗露之人,正還不知有多少。 社會風氣之浮偽,於此也見一斑。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碩士生研究生導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禮記.中庸》。

  [2] 《禮記.檀弓》。

  [3] 《禮記.間傳》。

  [4] 《禮記.喪大記、曾子問》。

  [5] 《禮記.喪大記、曾子問》。

  [6] 《孟子.滕文公》。

  [7] 《史記.孝文本紀》。

  [8] 唐以後,朝廷及內宮之國之國卹喪期改為二十七日。

  [9] 《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10] 漢書.景十三王傳》。

  [11] 《後漢書.趙孝王良傳》。

  [12] 漢書.霍光傳》。

  [13] 《廿二史札記》卷三“兩漢喪服無定制”條。

  [14] 《晉書.阮籍傳》。

  [15] 《晉書.禮志》。

  [16] 《晉書.劉隗傳》。

  [17] 《晉書.謝安傳》。

  [18] 《唐律疏議.名例律》。

  [19] 《唐律疏議.職制律》,《宋刑統》同。

  [20] 《唐律疏議.職制律》,《宋刑統》同。

  [21] 《唐律疏議.職制律》,《宋刑統》同。

  [22] 《唐律疏議.戶婚律》,《宋刑統》同。

  [23] 《唐律疏議.職制律》,《宋刑統》同。

  [24] 《日知錄》卷十五。

  [25] 《唐律疏議.戶婚律》,《宋刑統》同。

  [26] 《唐律疏議.戶婚律》,《宋刑統》同。

  [27] 《唐律疏議.職制律》,《宋刑統》同。

  [28] 《續資治通鑑長編》,天禧三年正月乙亥條。

  [29] 《唐律疏議.詐偽律》,《宋刑統》同。

  [30] 《讀禮通考》卷一一五引《明太祖孝慈錄序》。

  [31] 《燕翼詒謀錄》卷三。

  [32] 《明代律例彙編》第610頁,台灣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

  [33] 《讀禮通考》卷一○八。

  [34] 《五服異同彙考》卷三,《崔東壁遺書》集。

  [35] 《史記.商君列傳》。

  [36] 《禮記.曾子問》。

  [37] 《宋史.禮志》。

  [38] 《清稗類鈔.禮制類》“武職無三年終喪之製”條。

  [39] 《讀禮通考》卷一一二。

  [40] 《舊唐書.孝友傳》。

  [41] 王闢之《澠水燕談錄》卷四。

  [42] 《明史.孝義傳》。

  [43] 《清稗類鈔.孝友類》“汪魚亭殉父”條。

  [44] 《墨子.節葬》。

  [45] 《後漢書.陳蕃傳》。

  [46] 《漢書.王莽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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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服”看親屬關係等級

發佈時間: 2010-7-26 10:21:52  來源:姜程

從“五服”看親屬關係等級
                             ————“五服”對中國民法的影響
  
  從周代開始,將兇服分為五等,即 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合稱“五衰”,又稱“五服”。 這裡的五服是指五種喪服,它主要包括冠、服、鞋及麻衫等及穿著這五種喪服的親屬關係所要表達的親疏遠近程度的,每個家族成員根據自己與死者的血緣關係,和當時社會所公認的形式來穿孝、戴孝,一般稱作“遵禮成服”。

  五服在今天口語中是用以指同宗同族中從從自己開始,上到父親、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孫、曾孫、玄孫,上下五代親屬線性序列所衍生的族屬關係。 同姓人中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以五服作為一個至關重要的評判標準。 它規定,血緣關係親疏不同的親屬間,服喪的服制不同,據此把親屬分為五等,由親至疏依次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假如其在五服之內,就會極自然地被視為族屬至親;而五服之外的宗族人士一般不在以親屬相待。

  下面我從五服中找尋古代對親屬關係等級劃分的依據。

  一、 斬衰:最重的喪服,其材料用最粗的生麻布製作,割布成形四緣及袖口均不縫邊,稱斬衰;當胸還要著一塊方麻布,有“居喪悲哀,心力當衰”之意,手上還要時刻握著一根”苴杖”,即哭喪棒,表示哀痛至極,不能站立,所以要靠扶杖。《禮記.三年間》:“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槐,所以為至痛極也。”

  按慣例,兒子為父母、未出嫁的女兒為父母、嫡長孫為祖父母、妻妾為丈夫、臣為君服斬衰,都要著此服二十五個月,(實際上兩週年)謂之三年之喪。

二、齊衰:喪服形制與斬衰同,只是用生麻布做成,其喪服四緣及袖口縫邊,故稱齊衰。

齊衰又分四等:

  ( 1 )、齊衰 3 年:父卒為母、為繼母;母為長子,都服 3 年(實際上兩週年)

  ( 2 )、齊衰 1 年:父在為母,夫為妻,男子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出嫁的女子為父母;孫、孫女為祖父母

  ( 3 )、齊衰 5 個:為曾祖父母

  ( 4 )、齊衰 3 月:為高祖父母

  三、大功:是用熟麻布製作的,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

  男子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出嫁的女子為伯叔父母服喪都要穿這種”大功”喪服。 守喪期為九個月。

  四、小功:是用較細的熟麻布製作的。

  這種喪服是男子為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女子為丈夫之姑母妹妹及妯娌服喪而穿的。 守喪期為五個月。

  五、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稱為“漂孝”。

  凡為族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此服。 守喪期為三個月。

  所以,從五服制度看親屬關係登記上,我們可以發現以下幾點:

  一、親等計算上:兒女與父母,夫妻為一親等。 自己與叔伯父母、兄弟姐妹、自己與祖父母、自己與孫子孫女為二等親。 自己與表兄弟姐妹、自己與堂兄弟姐妹,自己與兄弟之妻、自己與姐妹之妻、自己與曾父母、自己與曾孫曾孫女為三親等。

  眾所周知,在日爾曼法中,計算旁系親遠近的方法寺院法制度是對與自己有共同祖先的同一世數的旁系親 ( 這種情況除去兄弟姐妹 ) 的分類法。 根據這一分類法,第一類是從兄弟、第二類是再從兄弟、第三類是三從兄弟、第四類是四從兄弟。 這是與自己同一世代的橫向排列。 但是,對於與自己共同祖先不是同一世代的旁系親,例如,自己與叔父之間的親等,是根據兩人到共同祖先世數的較長一方為基準來計算的。 其結果,叔父也好、從兄弟也好,與自己都是同等親。 再從兄弟、其父親,以及其祖父三者都是自己的同等親。

    所以, 日爾曼法中同類的親族分類法與中國親族關係的各種制度,特別是五等喪服制度——五服制所表現出的親族分類法極為相試。



二、 封建家長制的特點在五服中的表現極為明顯。

  五服所反映出的親等計算法不是羅馬式和宗教法那樣單純地計算世數的世數親等製,而是反映出家父長制的各種關係,或者說具有身份親等製的特徵 ( 性格 ) 。 也就是, ( 兒子 ) 對父親的喪服期間和其父親對兒子的服喪期間之間存在差異;即使同是兒子,嫡子是三年,其他眾子是一年,即使同是孫子,嫡孫是一年,其他眾孫服九月喪期;還有,夫和妻妾之間的喪服期間也存在差異。



三、“男尊女卑”在五服制度中表現也極為明顯。

  首先、妻妾為丈夫 服“斬衰”,服期二十五個月。 而 丈夫為妻子則服“ 齊衰”,服期一年;然而,其他情況下同輩身份的女子的服喪卻比男子的要低級,如父對子服斬衰,而母對子服齊衰。

  其次,女子出嫁與否又影響為女子的服期,女子出嫁後的服喪比出嫁前要高級,顯示女子出嫁後地位的下降。



四、五服制度體現了中國古代家族本位的思想

  五服制度體現了直系的要比旁系的親,同姓的要比外姓的姻緣關係親;岳父母本是近親,但是按照五服定例,為岳父母服喪,是穿最輕的孝服緦麻,喪期卻是時間最短的三個月。

  所以,五服制度體現了“父子有親、男女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宗法觀念下的親屬關係。



  五服制度對中國民法的影響不僅體現在親屬關係等級劃分上,也體現在其他方面,如婚姻法上。 中國古代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血緣關係有著很強的約束力。”五服之內不准婚配”的強制規定,就避免了由於近親婚姻所導致的種種不良後果。

  《禮記.大傳》則歸納了形形色色的喪服條例,認為其中貫穿著最基本的六項原則,稱之:“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這六項原則也貫穿在五服中。 從本質上講,五服中的喪服是生者為悼念死者而穿的特殊服飾,注重的是它的儀禮價值,體現了中國人對死者的尊重。

  在今天,五服特指斬衰至緦麻五種喪服的義項在人們實際生活的具體操作中無形地消失了,在這個深刻變革的年代,五服口語中所維繫的血緣親屬關係反倒更加凸現,變得更實在、更穩固、更易行,更能體現出漢民族普通生活的另一面。 五服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深刻而持久,很多地方現在我們仍能發現“五服”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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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最早文章來源散佚

作者 丁凌華

  守喪,本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於死者的哀掉之情的一種習俗。 以道德乃至法律的手段強制人們遵行等級化的守喪之製,則是中國古代所特有的。 二千多年來,封建統治階級對守喪之製的宣傳、提倡、褒揚和表旌一直不遺餘力,其目的就在於利用封建愚孝思想去麻痺人們的靈魂,以取得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 古人云:“忠臣出孝子之門”,就是這個道理。 通過守喪之製發展演變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封建統治是怎樣從習俗到禮教,從禮教到道德規範,再從道德規範到法律規範,一步步加強其精神紡治的。

一、先秦時期——從習俗到禮教

  守喪習俗始於何時? 似已無從深考。 大概自原始社會以來就有了這種習俗。 最初的守喪習俗一般是指從人死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及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乎平時的行為。 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心情之沉痛,又因人、因時、因民族、因地區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學派的先驅們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

  儒家主張以孝治天下,視孝道為齊家、立國之本,為使孝悌之情有始有終,因此對生、死二事,同樣重視,所謂“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1] 儒家認為喪事的內容主要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禮,即喪葬之禮儀;二是哀,即在喪期內對死去的家人或親屬所表現出的哀戚之情。 禮與哀兩者,儒家認為應以後者為重。 《禮記•少儀》雲:“喪事主哀。”孔子甚至說:“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 [2]

  儒家不僅認為喪事中應以哀為主,而且認為哀戚之情應有統一的標準,這種標準大致可以體現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幾個方面。 以居父母喪為例:守喪期間不能洗澡,形容憔悴,面色發黑,這就是哀發於容體;哭喪不能從從容容地拖長尾聲,而要哭得氣都回不過來,這是哀發於聲音;言辭不加以文飾,與喪事無關之事一律不談,盡可能沉默,這是哀發於言語;居喪頭三天粒米不進,三天后喝粥,三月後可吃粗食,一年可進菜果,二十五月喪期之內不能飲酒食肉,這是哀發於飲食;喪期內要穿特製的粗麻布喪服,這是哀發於衣服;要單獨居住在草棚之內,以草為床,以木為枕,這是哀發於居處。[3] 不僅如此,凡一切縱情喜慶之事均應杜絕,因此喪期內不許婚嫁,夫妻不能同房, [4] 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 [5] ,等等。 同時,根據喪服的親疏遠近,守喪的行為也應表現出相應的等級,關係越是疏遠,對守喪期間的行為節制也就越少,反之,節制就越多。 守喪習俗經過儒家的這樣一番改造,對守喪期間的行為加以標準化、系統化與等級化,於是就演變成為一種禮教制度,即守喪之製。

  上述守喪期間的哀戚標準也稱之謂“度”,無故而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叫做“不度”,不度之人向為儒家所深惡痛絕,並被認為是禍亂的根源。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雲:“居喪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是謂不度。不度之人,鮮不為患。”但是儒家也不贊成因哀戚過度而導致傷身的行為。 所以《禮記•雜記》雲:“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所以雖然哀發於飲食,三天以後也一定要吃東西;雖然孝子的悲哀沒有止境,喪期滿後也應該一切恢復正常。 為了防止守喪傷身,對某些禮教規定也作了通融。 如《禮記•曲禮》主張:守喪期間如果頭上、身上有潰瘍或創傷也可以洗澡,年紀大了也不必搬到劃棚去住,病弱體虛與老邁之人也可以飲酒食肉來補養身體。

  由於先秦時期百家爭鳴,學派紛呈,儒家思想尚未成為統治思想,所以守喪之製對於儒者以外的人士並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一部《左傳》,明確記載實行守喪之製的僅襄公十七年一例:“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經帶、杖、菅履,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戰國時期孟子曾想勸滕文公為滕定公守喪三年,遭到百官的一致反對“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結果也未實行。[6] 守喪之製在先秦時期不僅推行不開,而且還經常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抨擊最力者當數墨家,這只要看看《墨子》的《非儒》、《節葬》兩篇就清楚了。 所以連後世“尊古”的儒士們也不得不承認,他們的前輩在先秦時期推行守喪之製成績並不顯著。

二、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從禮教向法律的過渡

  自秦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以來,守喪之製也開始作為強制性規範出現,開始了從禮教向法律的過渡。

因喪事之對像不同,守喪之製也可分為兩類:帝、後之喪,稱之國卹,或稱國喪、大喪;父母親屬之喪,稱之家喪。 作為強制性規範,國卹中的守喪之製始於秦之統一,家喪中的守喪之製始於漢武帝,前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尊崇皇權,後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宏揚孝道。

  國恤的守喪之製,從秦代以來,即以法令的形式明文規定。 《晉書•禮志》雲:“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禮教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秦及漢初以天下一律為天子守喪三年,所以說是“率意而行”。 三年之內令天下皆為天子戴重孝,並不准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大現實,所以《晉書》雲“制不稱情”。 漢文帝意識到“其製不可久行”,因此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毋禁娶婦嫁女襟祠祀飲酒食肉者。”規定朝延大臣及內宮也僅行喪三十六日。[7] 與禮教規定相比,以三日易三月,以三十六日易三十六月(三年),所以後世稱為“以日易月”。 三日過後,除朝廷外,天下活動一切不禁。 此制一出,歷代相沿,少有變更。[8]

  相對國卹而言,家喪的守喪之製的演變就要緩慢、複雜得多,整個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直處在從禮教規範向法律規範的過渡時期。

  西漢武帝以後,儒學確立了獨尊的地位,成為封建統治階級治國的基本理論,中國社會的倫理本位、家國一體的特徵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各種禮教制度也就相繼得到封建統治者的確認,並在相應的範圍內起到其規範作用。 守喪之製在漢魏六朝的影響,主要限於貴族統治階級。 因為“禮以坊民”,首先要求封建統治者以身作則,然後以他們的行動和說教去影響普通民眾。 在統治階級內部,也需要從最高層做起,使上行下效,禮的精神才能得到真正的發揚。 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所以漢魏六朝時守喪之製的推行採取了自上而下的方式。

  自漢武帝始,家喪的守喪之製作為強制性的道德規範,其第一個禁約對象就是王室諸侯,違制者要受到嚴厲的處罰。 例如武帝元鼎元年(前 116 ),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由於在為母(館陶長公主,即文帝長劉嫖)服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服罪自殺。[9] 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景帝孫)也因在為父憲王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被其庶兄劉棁告發,廢徙房陵。[10] 東漢安帝元初五年( 118 ),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被削中丘縣封地。[11] 劉賀被廢一事更為著名:漢昭帝死後無嗣,大將軍霍光等迎立昌邑王劉賀即皇帝位,但劉賀即位不滿一月就被廢黜,主要罪狀就是違背守喪之製,“居喪亡悲哀之心”:其一,居喪作樂,昭帝的靈柩還在前殿放著,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其二,居喪飲酒食肉,常私下買豬肉狗肉吃,並且與隨從的昌邑官員偷吃祭靈用的供牲與美酒;其三,居喪姦淫,即位僅二十七天就與宮女蒙等淫亂。[12]

  兩漢時期,官僚士大夫尚未受到守喪之製的約束。 趙翼指出:兩漢“無服喪定例”,大臣為父母守喪,“行不行聽人自便”。[13] 所以開始時只有儒生為父母守喪,如武帝時公孫弘為後母,成帝時薛修為後母,哀帝時原涉為父、劉茂為母等。 東漢時期,由於統治者的大力提倡與褒獎,為父母守喪已成為官僚士大夫中的普遍風氣,甚至還有為期親(祖父母、叔伯父母、妻、兄弟姐妹、侄、公婆等)守喪,為師長、朋友守喪者。 但對不守喪者也並不給予處罰,守喪之製只是非強制性的道德規範。 魏晉之際仍然如此,當時名士中對儒家的守喪之製不屑一顧的也不乏其人。 如著名的“竹林七賢”之一阮籍,“性至孝而不拘禮”,居母喪時,對前來員喪的世俗儒生一概白眼相待,而稽康提酒挾琴前往員唁,阮籍大悅,乃見青眼。 其母將葬,阮籍又“食一蒸肫,飲二斗酒”,臨到訣別,卻“舉聲一號,吐血數升”。 同為“竹林七賢”之一的阮籍之侄阮咸,也是任達不拘之人,“居母喪,縱情越禮”。[14]

  兩晉時期,禮學的研究日趨精緻。 晉武帝司馬炎率先為其父司馬懿守三年喪, [15] 群臣仿效,守喪之製逐漸成為官僚士大夫的強制性道德規範。 不僅父母喪,而且期親喪也包括在內。 如東晉元帝時,太子文學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顏含在叔父喪嫁女,均為丞相司直劉隗奏劾,因為晉元帝打了圓場,才未處罰。 廬江太守梁龕居妻喪,請丞相長史週覬等三十餘人宴會奏伎,也為劉隗所劾,結果梁龕被免官削候爵,週覬等人被奪俸一月。[16] 但是權勢顯要之人也可稍有些例外,如東晉中期的權臣謝安為兄弟“期喪不廢樂”,“衣冠效之,遂以成俗”。[17]

  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家喪的守喪之製也有部分向法律轉化的趨勢。 主要表現有二:其一,禁止守喪求仕。 《漢書•揚雄轉》注引應劭曰:“漢律以不為親行三年服者不得選舉。”這條律文中含有兩層意思,一是為父母服喪期間不得參與徵辟選舉,二是不為父母服喪者取消今後徵辟選舉資格。 此條漢律大概頒行於東漢安帝時鄧太后秉政期間,從其處罰手段看,屬於行政法規範。 至北朝則發展為刑事法規範,《通典》卷一百引《北魏律•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承求仕,五歲刑。”基二,禁止守喪婚嫁。 《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引董仲舒斷獄例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如果說這條漢律僅針對婦女而言,那末至遲到十六國時還有全面禁止守喪婚嫁的法令。 《晉書•載記五》記石勒趙王元年( 319 )曾“下書禁國人在喪婚娶”。

  概而言之,家喪的守喪之製自漢武帝后首先成為王室諸侯的強制性道德規範;西漢末或東漢初時逐漸成為官僚士大夫們普遍奉行的道德規範,但並不帶強制性;兩晉時期守喪之製成為官僚士大夫必須遵行的強制性道德規範。 作為強制性道德規範,其懲治手段主要是行政處罰。 同時守喪之製的某些規定在兩漢魏晉南北朝時已逐步向法律規範過渡,其處罰手段前期主要為行政手段,後期轉向刑事手段。 這一系列轉折與變化為唐以後守喪之製的全面法律化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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