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制度] 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的外婚制與宗法制度
白衣夫人 (陸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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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的外婚制與宗法制度
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 外婚制與宗法制度
2011-07-04 1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http://www.cnr.cn/lishipindao/zh ... 704_508177180.shtml
   
  外婚制與宗法制度祖甲改制,已經形成宗法制,確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這可能是從氏族社會中的家長制發展來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開的。但是,當時是否完全外婚還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孫四字,是父系的現象。

同時,還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詞。《左傳•定公四年》雲分魯公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饑氏、終葵氏。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區別,也應該是確切的。王族與子族是分開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與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貴的,所以後來春秋時代的人,多稱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據《無逸》說,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裡養的,祖甲以後,才在家裡養。所以他說“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爰暨小人”,可見高宗還是參加勞動的。又說“其在祖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仍然是與其團體共同勞動。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還有相當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過渡時的情況。 當其宗法相當發達的時候,是絕對外婚,《禮記•大傳》“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見周以前並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絕對外婚。《禮記•大傳•正義》雲,“殷人五世以後可以通婚”,故將殷法以問于周。又《喪服小記•正義》雲:“殷無世系,六世而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則不然”。《太平御覽》卷540引《禮外傳》雲:“夏殷五世之後則通婚姻,周公制禮,百世不通”。《魏書•高祖紀》太和七年詔“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可見六朝人的認識還是如此。《公羊傳•僖公二十五年》雲“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遺留。

  殷有五世之廟,故五世之後可以通婚。《呂氏春秋•諭大》雲:“《商書》曰五世之廟,可以觀怪”。《禮記•曲禮》雲:“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這都是部族的內婚,是婚級制的現象,是二半部族互為婚姻的現象。母系時代,父子不同族,後來雖然發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級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雖不同族,但因為是婚級制,所以祖孫同族,因之孫可以為王父屍。甲骨文雲,“唯多生饗,唯多子饗”(《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這都是二半部族的現象。子本是幼童之稱,後來變生為甥,而以子為己之子也不同族。《詩•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並列起來,這就是二半部族的現象。《齊子仲薑鎛》:“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余子姓”。此處所謂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過去談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是說明三個不同的集團,他們是共財的,是宗法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小家庭。

  程瑤田《宗法小紀》雲“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統弟,以弟事兄。”這是說得很確切的,他提示了氏族殘遺的現象。大宗、小宗就是由這裡變來的。小宗是固有的,大宗是後來增加的。小宗五世則遷,大宗百世不遷,就是說,他是百世不通婚姻,外婚制在男系以內,不僅血統關係有聯繫,而且,經濟上有更密切的聯繫,大宗和小宗都有共財的殘跡。這當然也都是氏族的殘餘,而且,拖得非常長久的。但是,越往後發展,財產的分化也越顯著,故有大宗作標誌,表示不通婚,以便抑制同族分化。少數民族之中,有十二世以後通婚的。不通婚的這些現象,是一步步發展成了絕對外婚,因之產生了宗法。

  姓,就是絕對外婚,宗法產生以後才有的。商代沒有姓,所謂當時的子姓,就是子族。姓是不同氏族互通婚姻而產生的。因為,女子出嫁,必須帶姓去。

  分封的出現是很晚的,氏族社會時期,兄弟必須共同生活,才能共同作戰,共同生產。後來,生產發展了,不再需要兄弟共同在一起也能生產、生活,造成了可以分封出去的前提,因之才有周代大量分封的事實出現,我們認為這是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它與奴隸社會的集體勞役的意識形態根本不同。因為,封建社會的等級制是寶塔式的,這是封建社會中最突出的東西,是非常明顯的剝削形式。中國的等級制,雖然在商代末期,從祖甲以後已經萌芽,有了一些痕跡,但是,發展到了周朝,才成了完整的系統。

  中原地區的居民,有姓就表示當時是絕對外婚,但是,四周少數民族的情況就有不同,他們不一定外婚,也不一定有姓。《史記•匈奴傳》雲“有名不諱而無姓字”。苗徭也是如此。《黔書》雲花苗有名無姓,東徭有族無姓。《漢書•匈奴傳》雲“單于姓攣提氏”,這應該是族,而不是姓。《魏書•官氏志》太和十九年詔:“代人諸胄,先無姓族,……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周書•文帝紀》魏恭帝元年條:“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至是以諸將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功者為九十九姓後,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四周少數民族的姓與氏,最初多模仿漢人利用其原有的某種徽號而造成的。《金史•宗室表序》雲:“金人初起,完顏十二部,其後皆以部為姓氏”。同姓不婚,四周民族也是沒有的。《金史•太祖紀》收國二年詔:“自收甯江州以後,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可見在這以前,同姓是能通婚的。《新唐書•南蠻傳》雲松外蠻其喪婚嫁不廢,亦不避同姓。《公羊傳》雲楚王之妻媦(妹)。朝鮮、日本、安南、緬甸皇室都是內婚。《朝鮮通史》雲,高麗王室,以與近祖通婚為定制。可見,宗法是中國特殊的,適應封建制的上層建築。《漢書•地理志》雲:

  始桓公兄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這件事又見《風俗通》。我們以為巫兒似即家主,是母系社會之遺跡。這是古代原始社會遺留下來婚姻之遺俗,不可能是齊襄公一人淫亂所造成的。個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給予社會那樣深切的影響。

  責編:張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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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篇文章名詞解釋補充:

內婚制(來自WIKI):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7%E5%A9%9A%E5%88%B6

內婚制〈Endogamy〉是一種約束男女必須在某一特定社會階層以內,或某社會團體中,或宗族內,或家庭內,選擇配偶的婚姻制度。

內婚有分近親婚、族內婚、宗教婚


近親婚姻是親屬間的婚姻關係。

族內婚則是指同一部落民不同家庭間男女的結婚形制。據阮昌銳氏之調查,宜蘭地區之噶瑪蘭族後裔,仍保持族內婚之趨向。

宗教婚是一種有著相同信仰男女的結婚方式,許多宗教經典普遍存在對於結婚方式的要求。例如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羅馬的一種宗教婚,婚禮由神官主持,結婚當事人共食祭神的麥餅後 ,婚姻始得成立。而印度教的(摩奴法典)也規定了八種結婚方式。並且伊斯蘭也有教義規定,結婚是穆斯林應盡的宗教義務。




外婚制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_media/main-soc.asp?id=810

外婚制
家庭之形成,經由婚姻、擇偶等過程。人類社會對於選擇配偶之範圍,皆有規定與限制。凡具有婚姻關係之配偶雙方,不屬同一社會,不屬同一階級,不屬同一地區,人類學家稱之為外婚制(Rules of Exogamy)。擇偶範圍的廣狹、遠近固不易畫定,但最常用者為血緣關係的家族、地緣關係的區域性群體等皆是。與此相反者為內婚制。在同一社會,內婚與外婚同時並行,唯有較盛行與較不盛行而已。行外婚制者,擇偶對象亦不能漫無限制,例如奴隸不能與自由人婚配。年齡與輩分亦為限制之標準,例如一個男子不能與他年齡相若之同輩女子結婚。

近來又有人以封閉性婚制與開放性婚制說明擇偶之範圍。如果把擇偶對象限定在一個或幾個特定範圍之內者,便稱為封閉性婚制;反之,則為開放性婚制。行封閉性婚制者,並不是說在擇偶過程中全然不能選擇,只是選擇對象的範圍相當狹小而固定。例如,在澳洲的卡瑞亞(Kariera)族通行姑表兄妹的交換婚,這是在政治及經濟關係之外,以相互通婚加強「邦交」,結成「和親之盟」。行開放性婚制者,除遵循亂倫禁忌原則外,擇偶範圍比較大,但並不是全無限制。種族、民族、宗教、職業、教育、階級、經濟、祉會地位、家世背景、地區、年齡等等,皆為擇偶的條件。(席汝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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