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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分享] 歐洲的封建制度 [打印本頁]

作者: 白衣夫人    時間: 2010-8-12 08:43 PM     標題: 歐洲的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起源於中世紀時歐洲的貴族戰士相應的法律地位及軍事責任,都是圍繞著三個中心:領主、封臣及土地。

定義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條件,因為現階段還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定義。然而自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許多研究中世紀的歷史學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廣泛的社會領域,加入了被束縛在莊園制的農民階級,而被稱為「封建社會」。還有一些人,自七十年代起,重新審視了之前的證據並得出結論——封建制度是一個不可行的術語而需要被從學術和教育討論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時需要加上嚴格的限制和警告。

在歐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僅僅用於類比(稱為「半封建」),最常用於討論在將軍們統治下的日本,有時候也用於中世紀和貢德爾時期的衣索比亞。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類比更廣,把古埃及、帕提亞帝國、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於十九世紀的美國南部(美國南部歷史)。[1]

(^ Reader's Companion to Military History)


詞源

最早使用「封建」(Feudal)字眼的是17世紀(1614年)的英國和法國律師,當時此詞用來指稱的這種制度正在迅速地消失或完全消失。封建制度盛行的時期,沒有作者曾經用過此字。封建制度來自法語「feodalisme」,是法國革命期間所造的字。此字具有貶義,是用來形容任何視為不公或過時的法令或習俗。這些法令或習俗大部份或多或少與中世紀采邑制(拉丁語:feodum,首次出現是在西元884年的一份法蘭克語的文獻中)有關,並且因此合成為此單一名詞。英國小說家史默萊特(Tobias Smollett)在其作品《漢弗雷克林可》「Humphry Clinker」(1771) 嘲弄此字:「每個政策、習俗、甚至性格的古怪之處都可上溯至此(封建)源頭……我預計可以看到男用短褲及buttered麥酒都會歸因受到封建制度的影響」。

特色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徵:領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結構由這三大元素配合。領主是擁有土地的貴族,封臣是擁有領主所分封給他們土地的人,而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為領主戰鬥,作為對領主給予采邑的回報。在領主、封臣和采邑之間的關係與責任構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礎。

領主、封臣和土地

在一個領主把土地分封給某人之前,他得先令那人成為封臣。這需要一個正式的象徵性的儀式,稱為讚譽儀式(commendation ceremony),該儀式包含兩個部分,忠順誓言(act of 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在忠順誓言中,封臣承諾聽從領主的命令作戰。「效忠(Fealty)」來自拉丁語「Fidelitas」,也就是忠誠;效忠宣誓因此成為一個保證,即封臣會忠於領主。一旦讚譽儀式完成,領主和封臣就建立了封建關係,擁有了雙方承認的相互間的義務和責任。

領主對封臣的主要義務是給予一塊采邑或是其收入;采邑是封臣建立封建關係的主要原因。此外,領主有時還需要承擔別的義務。其中一個就是維護這塊采邑。由於領主並沒有割讓這塊土地而僅僅是租借,所以維護這塊采邑仍然是領主的責任。而封臣擁有權力獲得該采邑產出的收入。另一個領主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他必須保護采邑和封臣不受傷害。


(夫人附註:由於領主和騎士(封臣)之間,屬於「契約關係」,因此若超越契約外的要求,領主並不能對封臣強行要求。例如說:在契約裡面,表是領主如果被敵人抓走三次內,封臣都必須要去救他,那麼假設該領主被抓走第四次後,那麼封臣就可以不予理會。因此歐洲的封建相較於中國的制度而言是比較商業性(注重契約)而非絕對性。)


封臣的主要責任是向領主提供「援助」,也就是服兵役。封臣用采邑的產出來配備自己的武器裝備,並響應領主的徵召服兵役以保證領主的權益。這種軍事上的安全機制是領主建立封建關係的主要原因。此外,封臣有時候還需要承擔對領主的別的責任。其中一個就是向領主提出「忠告」。這樣當一個領主面臨大的抉擇,比如是否進入戰爭,他會召集所有的封臣並召開一次參議會。封臣也可能被要求上繳采邑產出的一部分給領主。封臣有時候也被要求在領主所有的磨坊和烤爐中磨碎穀物和烘烤麵包並向領主繳稅。

封建制度中的關係都是圍繞著采邑。根據領主的權力,封地可以是小至一塊小農田或大至一個區域的土地。現在封地尺寸的標準和過去相當不同。封臣關係並不限制於聖職者;主教和男修道院院長也可以是統治者。

因此,有很多不同「級別」的統治權和封國。國王是一個領主,他租借采邑給貴族們,他們是國王的封臣。同時,貴族是他們的封臣,是他們的土地上勞作的農民的領主。最後,皇帝是向國王們提供采邑的領主,而國王則是皇帝的封臣。這一傳統形成的基礎的'君主制'來作為一個帝國聯盟與世界秩序。

作者: 白衣夫人    時間: 2010-8-12 08:45 PM

中古歐洲的莊園

莊園(manor),是中世紀歐洲基本經濟單位。當時因城市毀壞、商業衰退,歐洲經濟,淪為自給自足的農業型態,經濟關係也是以勞務交換、以物易物為主。


莊園生產包括糧食、衣物、工具等各項生活所需,是一個農村共同體,也是一個自治的政治單位,內有耕地、公地、教堂、領主邸第與農奴住宅等。莊園土地屬領主擁有,農奴負責耕作。領主與農奴之間有互相約定的權利與義務──農奴提供勞役、耕作、繳稅;而領主則必須分給土地、提供保護、執行司法。領主在莊園中設置的生產設施,如磨坊、烤爐與榨酒設備,農奴必須付費使用。
農奴〔serf〕身分介於自由人與奴隸之間。人身自由並沒完全失去,但身分又附著於土地。倘無領主同意,不可任意離開莊園,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雖然農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艱苦,但有一定的保障。農奴只要履行義務,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難,領主亦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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