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資訊] 第十一屆中縣文學獎徵獎辦法(07/31)
白衣夫人 (陸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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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29 03:59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第十一屆中縣文學獎徵獎辦法(07/31)
第十一屆中縣文學獎徵獎辦法

一、 宗旨:鼓勵全民寫作,提倡文學風氣,展現台中縣之人文特質與風貌。
二、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台中縣政府.台中縣文化局
主辦單位:台中縣立文化中心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中縣文化建設基金會
三、 參選資格:
(一) 本籍台中縣。
(二) 曾設籍台中縣一年以上者。
(三) 曾於台中縣就學、服務一年以上者。
(四) 目前於台中縣就學、服務、居住者。
(五) 參加報導文學類者不受以上資格限制。
(六) 同一文類曾連獲兩屆者,兩年內不得再參加該獎項。
四、獎項:
(一)、文類、字數與件數:
1、分短篇小說、散文、新詩、報導文學四類。
2、短篇小說:3,000∼8,000字。
散文:2,000∼5,000字。
新詩:50行之內。
報導文學:6,000∼15,000字。(內容以台中縣風土人情為限)
3、參選者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一件為限。
(二)、獎勵:
1、獎額:(1)短篇小說:首獎為洪醒夫小說獎,甄選乙名,其餘不分名次甄選五名。
(2)散文、新詩不分名次甄選六名,報導文學不分名次甄選三名。
(3)作品水準若未臻理想,依決審委員決議,得以減額贈獎。
2、獎金:(1)短篇小說首獎獎金新台幣8萬元整,獎牌乙面。
(2)短篇小說、散文、新詩每名新台幣4萬元整,獎牌乙面。
(3)報導文學每名新台幣5萬元整,獎牌乙面。
3、主辦單位得以結集出版,不另支付版稅,惟出版後須贈各得獎者成書十冊;亦得以任何形式(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等)做為推廣文學創作活動之非營利出版。
五、 審:由主辦單位審查資格並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決審委員會評選。
六、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98年7月1日至98年7月31日止(郵戳為憑)。
(二) 、地點: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圖書組
(42048台中縣豐原市圓環東路782號)
七、揭曉及頒獎:98年9月15日公布得獎名單,頒獎時間及地點另定。
八、注意事項:
(一) 得獎作品經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抄襲等觸犯任何著作權之情事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牌,並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二) 參選作品不得同時一稿兩投,並須未曾得獎及發表者(含網路、校園文學獎及刊物)。
(三) 參選者請逕自台中縣文化中心網站http://www.tchcc.gov.tw下載徵獎辦法,填妥報名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之正、反兩面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乙份。文稿不得書寫姓名。作品請以新細明體14號為標準,並以A4紙張打字列印,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
(四) 稿件一式四份,並一律以掛號郵寄,請於封套註明「中縣文學獎」及應徵類別,未得獎之作品,恕不退件。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以隨時修訂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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