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其他] 法律問題,刑法第二七二條之存廢
郢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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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4 08:13 A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法律問題,刑法第二七二條之存廢
(這個問題我不知該PO哪,這裡應該可以算吧)

我國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如下:
1.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屬死刑或無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修法在爭議是否該將此條廢除。

大家以沒學過法律的觀點來看,覺得該廢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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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夫人 (陸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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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4 05:24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不該廢除。主要還是民族性的問題吧!

中國人最講道德裡法觀念,所謂親親而仁民。如果自己周遭的東西都無法顧全、那在社會上更加是一個不定時炸彈...

基於以上原由我認為不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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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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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4 06:07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我也覺得不該廢除

但是要多加些條件...畢竟有些父母或是兒女真的太渣

所謂大義滅親?

嗯...不過通常會對自己家人動手的可能都沒考慮後果(或著說不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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郢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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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5 12:42 A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以社會道德倫理為思考基準的

這樣想想,刑法是處罰人的最後手段,非不得已不會使用,
如此的法律,卻要受到不安定、可能有所變動的社會倫理觀念拘束,甚至是刑罰的大幅加重,又是否妥當?

而且在繼受德國歐陸法系後,採行的是個人主義,重視的是個人,
中華法系(也就是民國以前的)所強調的團體、倫理,是否又該隨法系轉換而有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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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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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5 12:00 PM  資料 主頁 文集 私人訊息 


QUOTE:
原帖由 郢渟 於 2009-12-25 12:42 AM 發表
以社會道德倫理為思考基準的

這樣想想,刑法是處罰人的最後手段,非不得已不會使用,
如此的法律,卻要受到不安定、可能有所變動的社會倫理觀念拘束,甚至是刑罰的大幅加重,又是否妥當?...

這就是熊要處理的法理學問題嗎?
還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呢....

照理說,「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個概念,並不會因為「社會倫理觀念」改變多少吧?
畢竟,這種殺父殺母的狀況,只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兇手喪盡天良,那乾脆就直接槍斃算了
若是父不父,母不母的糟糕親人,逼孩子必須要殺之,那可留給社會公評
甚至是交給法官裁量空間!

所以,我不覺得在實務操作上,有變更的必要性存在!

QUOTE:
中華法系(也就是民國以前的)所強調的團體、倫理,是否又該隨法系轉換而有所變更?

......話說,中華法系,雖然我算是當初輔修的時候有聽過一點點啦....
可是,我印象中的中華法系本來就是四不像呀
該變更的早就變更了吧?!

像是刑事訴訟法,抄完德國,接下來證據法又要抄美國,聽說還有抄自義大利和日本的法條
簡單說來,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很混亂!
就跟台北的捷運一樣,法國公司招標,說明書寫日文,維修人員是德國人,營運人員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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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夫人 (陸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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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5 02:00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法系問題我是不太懂(汗)

不過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就是要符合一個國家的總體民族性,所以不用管說其他的國家怎樣怎樣...西方模式早已終結了,一味順從或者攀附其他的主體架構,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

至於阿洛和紫月說的,如果真的是渣父渣母,那麼法官還是有裁定空間、可以稍微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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郢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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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7 01:03 A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今天沒啥力氣,先針對這句回一下

QUOTE:
原帖由 白衣夫人 於 2009-12-25 14:00 發表
如果真的是渣父渣母,那麼法官還是有裁定空間、可以稍微減刑。

看一下我第一篇寫的刑罰,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如果今天有人殺了他的老爸,不管多可憐,他就一定要適用這一條的規定
依照我國緩刑或酌量減刑的標準,無期徒刑罪多可以減成15年
就算還是覺得他很可憐,要再減輕頂多再減一半
所以他還是要服七年半的刑
如果他幸運,要假釋也要服三年多的刑

那如果今天他老爸就是該千刀萬刮、死了大家還會拍手叫好的那種,
這樣他還要服刑豈不很OOXX

以上。

其他部分等我事情處理完再回,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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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8 04:55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Yahoo!
請別人殺,也算嗎?


(這是一個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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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郢渟 於 2009-12-27 01:03 AM 發表
那如果今天他老爸就是該千刀萬刮、死了大家還會拍手叫好的那種,
這樣他還要服刑豈不很OOXX

不過就算他服刑服了三年半,以現代人觀點而言,殺人就是不對,他服三年半單純是服殺人的罪而不是因為弑親才服刑,所以我覺得還好吧...

否則如果真的有天可以讓人殺人還偷天換日(指被害者很渣所以該殺)都沒有人發現(當然以現在看很困難或者無法這麼做、但是還是得保留空間),那不就大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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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疾風燚 於 2009-12-28 16:55 發表
請別人殺,也算嗎?


(這是一個盲點。)

算啊,在刑法上就論間接正犯,也就是沒經過自己親手去做,但是讓別人去做。

(突然忘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我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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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4 11:48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Yahoo!
我比較傳統,殺人償命,是應當的。

用自己的命去換別人的命,很公平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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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3 10:41 A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那問題回到這條該不該廢

殺人者要付出代價是合理的,但會主張要費這條有個很大的爭點在於,刑法272條的刑度很重、非常重、超級重!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刑度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然後相信各位都發現,其實271條的刑度其實有包含272的刑度,
然後271的構成要件(要符合犯罪的條件)也比272鬆,也就是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可以算是殺人
如果今天廢除272,某人殺了直系血親尊親屬後,法官依照僅有的271,還是可以論以廢除前的272的刑度去論罪。
而如果情狀真的是很值得同情、甚至那種父母就是該殺,法官也可以判比較輕的形(例如10年),接著再去減刑。
這樣一來,272的存在與否就沒什麼意義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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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3 01:23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不過如果廢除272,那麼法官又不依照過去曾有的272論罪呢?!如果法官認為以現有的法律為基準的話該怎麼辦?!

如果照你這樣說來,那麼272其實可以當作一個比照條例,或者變成271的補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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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白衣夫人 於 2010-1-23 13:23 發表
不過如果廢除272,那麼法官又不依照過去曾有的272論罪呢?!如果法官認為以現有的法律為基準的話該怎麼辦?!

如果照你這樣說來,那麼272其實可以當作一個比照條例,或者變成271的補充條文

重點就卡在,如果272存在,他就不可能只是一個補充條文,而是一個特別規定。

當一個人殺了直系血親尊親屬,272又存在時,法官別無選擇,只能依照272的刑罰規定去判,

沒有任何選擇或轉圜餘地。

但今天如果只有271,272是廢除了,那麼法官就有權力去審視整體狀況決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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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4 05:57 PM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Yahoo!
形式上廢了它,實際上繼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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