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郢渟 於 2009-12-25 12:42 AM 發表
以社會道德倫理為思考基準的
這樣想想,刑法是處罰人的最後手段,非不得已不會使用,
如此的法律,卻要受到不安定、可能有所變動的社會倫理觀念拘束,甚至是刑罰的大幅加重,又是否妥當?...
這就是熊要處理的法理學問題嗎?
還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呢....
照理說,「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個概念,並不會因為「社會倫理觀念」改變多少吧?
畢竟,這種殺父殺母的狀況,只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兇手喪盡天良,那乾脆就直接槍斃算了
若是父不父,母不母的糟糕親人,逼孩子必須要殺之,那可留給社會公評
甚至是交給法官裁量空間!
所以,我不覺得在實務操作上,有變更的必要性存在!
中華法系(也就是民國以前的)所強調的團體、倫理,是否又該隨法系轉換而有所變更?
......話說,中華法系,雖然我算是當初輔修的時候有聽過一點點啦....
可是,我印象中的中華法系本來就是四不像呀
該變更的早就變更了吧?!
像是刑事訴訟法,抄完德國,接下來證據法又要抄美國,聽說還有抄自義大利和日本的法條
簡單說來,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很混亂!
就跟台北的捷運一樣,法國公司招標,說明書寫日文,維修人員是德國人,營運人員是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