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白衣夫人 於 2010-1-24 18:22 發表
那,假設廢除272。但是如果依照舊例判決後,辯護律師還是可以依照272已廢除來做辯護,那麼殺死直系血親的人等同殺人罪而不是殺直系血親的罪嫌。
這句話我看不太懂…
是指這樣做對犯罪的人太有利嗎?
另外,台灣是大陸法系國家,判決依照的是條文,縱使仍要遵守以前的判例,但若法條有所變更,當然是以變更後法律執行。
無非是變更前的法律對犯罪的人有利,才會例外的准許使用變更前的法律。
此外,道德到底該不該用法律規範,特別是用刑法規範,一直是爭議很大的問題。
民法中有所謂的「公序良俗」規定,但刑法是處罰人民的最後手段,道德這種不確定的概念,我認為不太應該用刑法處罰。